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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行政督察制度

更新时间:2020-09-01 11:14:34点击次数:2988次

第一条 为了实现集团跨越式发展的目标,加快规范化管理步伐,准确掌握公司生产、工作信息,为决策提供精准的依据,特建立行政督察制度。

第二条 集团设立两级督察:集团行政督察主管和子公司行政督察主管,履行督察职责。分别直接对董事长和子公司总经理负责。日常工作由行政部管理。

第三条 督察工作主要内容:监督检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; 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;监督检查生产运行、安全环  保情况;监督检查燃料收购、质检、料场管理等情况;监督检查公司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;公司重点工作落实等其他情况。

督察工作主要是调查事实、不作处理结论。

第四条 督察工作方式:督察工作采取日常巡查、专项督察、抽查、暗访、网上受理投诉等形式。

第五条 督察对象:子公司行政督察有权对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下干部、员工进行监督检查,中层正职及以下干部、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。涉及公司副总经理级干部的,由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当事人说明,另行组织调查处理。

集团行政督察有权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以下干部进行监督 检查,涉及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,由董事长决定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,另行组织调查处理。

第六条 督察人员应该经常对公司生产、工作情况进行督察;集团督察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对公司进行抽查、暗访。

第七条 督察人员应该建立督察专用信箱,受理投诉和举报,根据投诉和举报内容开展专项督察。

第八条 授权督察人员行使以下权利:随时进入集团、公司权属范围内的生产、工作区域;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、拍照; 可以调取与督察工作相关的票据、文件、材料等证据;询问当事人姓名、职务等身份信息;其他为查清事实需要的不违反法律的手段。

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应该佩戴督察工作证, 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,调取证明材料时应该真实、准确。在事实查清后第一时间直接向董事长、子公司总经理汇报。
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扣除当事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绩效工资,情节严重的,给予下岗培训直至辞退的处分:

1、阻止督察人员进入公司权属范围内的生产、工作区域的;

2、当事人拒绝说明姓名、职务等真实信息的;

3、隐瞒谎报真实生产、工作情况的;

4、以任何借口阻挠督察人员取证的;

5、编造事实、建立攻守同盟的;

6、对督察人员进行谩骂、语言侮辱、肢体冲突的;

7、其他影响督察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。

第十一条 对督察信息的处理:集团董事长、子公司总经对督察信息授权行政部进行分类,交相关负责人进行复核, 按照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理。

第十二条 集团根据需要,可以抽调子公司行政督察开展集中督察、互查等专项工作。必须时可以邀请财务、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。

第十三条 行政督察主管在督察工作中应该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,廉洁自律。如有违反者,属于违纪 情节严重情形,对其加重处罚。

第十四条 督察工作证由集团统一制发。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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